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山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法法律规范和完善经济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泰山医学院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 学校设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五条 审计室是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定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保管、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监督、合同专用章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履行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合同履行过程及纠纷处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学校各部门签订经济合同,除特别情况使用学校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纳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纳标准文本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 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审计室建立总台帐,各承办部门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
合同履行单位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管理、备查,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作为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