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处)、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 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讨论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附件:1.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2.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 本)》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附件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