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之间如何行使追偿权 〖提要〗 本案系货物全程运输的契约承运人星星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
原告星星公司选择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输系沿海运输,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
原告星星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江海公司与实际运输货物的承运人远洋公司依据履行事实和相关的法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江海公司的独立合同人北仑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毋需对星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原告:星星公司 被告:江海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远洋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北仑公司 2000 年 3 月 7 日,原告星星公司和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签订了“支线运输协议”,双方约定由江海公司每周为星星公司提供上海至宁波、温州航线的 70 个箱位
该协议第 6 条约定:本协议由缔约方的授权代表签章
该协议的签章人为星星公司和上海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
2000 年 3 月 1 日,被告江海公司和被告宁波北仑公司签订了“港航班轮协议书”,双方就江海公司从事宁波至温州、上海的内支线集装箱运输事宜达成了协议,由江海公司每月将船舶动态通知北仑公司,然后由北仑公司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
同日,江海公司与远洋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由江海公司将其所属的“向荣”轮出租给远洋公司,但未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000 年 3 月,原告星星公司承运东方公司的一批冻虾(共 3 个冷藏集装箱),从加拿大哈克斯洛运往中国宁波港
星星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的装运指示表明大部分时间内冷藏集装箱温度均须保持在摄氏零下 25 度
货物几经转船,于同年 5 月 23 日被运抵上海港
涉案集装箱在上海港卸下后,于 5 月 26 日装上支线船“向荣”轮,并于同年 5 月 27 日到达宁波港
宁波外轮理货公司在理货时将涉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