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出租方(甲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委托代理人: 邮 编: 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出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 二 条 乙 方 租 用 出 租 房 屋 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 (大写 : 元)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若需在租赁所备案,所房涉及的租房税款、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将出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用于其它用途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阻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实行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进行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