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东方渔人码头项目 EPC-BT 合同》的法律意见一:第二章 投融资第 4 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的筹措。 投资人应按融资计划的进度保障资金到位,因此而增加成本的,由投资人负责。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投资人要付赔偿责任。(增加一条)二: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 6 条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迁和补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东方市人民政府负责,招标人应组织投资人全力积极配合。投资人应该保障相关费用的及时到位。(增加一条)6.3 临时用地招标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因使用临时用地产生的费用由投资人负责筹资。(增加一条)三:第 13 页 (9)中的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由澄迈县政府负责(修改为东方市人民政府负责)四: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10.5.1 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修改:按投资方已经投入的总成本支付,并移交与该项目投资有关的材料、设备)。10.5.2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修改:五:12.3 检验争端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并且乙方应向招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增加一条)六:环境保护19.1.1 由于投资人管理不善的原因而造成的环境成本由投资人负责,不计入回购价款。(增加一条)19.1.2 投资人不负责任:(1)生效日期或者之前存在的;(项目开工之前存在的或项目移交之后发生的)七:24.3 招标人承诺,在东方市行政区划内的东方渔人码头项目实施中,在同等条件一下,投资人享有优先权。(删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