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进展。根据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轮统保招标结果,本着“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坚持保险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承保方案一、制定本方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等。 二、保险条款第 1 页 共 22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在保监部门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扩展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等为基本条款。三、承保的对象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依法营运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等道路运输车辆也可自愿选择投保。基准费率根据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费率下降 20%,其余条件与客运车辆方案相同。四、保险责任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保险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强制性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主要保障内容:一是旅客的人身伤亡,二是旅客的财产损失,三是应由承运人承担的法律费用。“旅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所乘人员和驾驶员、乘务员。“财产”是指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法律费用”是指承运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五、各项理赔限额 第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