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管理01物业管理的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TENTS02物业管理的来源——业主的委托03物业管理的对象——业主的共有部分0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05从业主的角度解读《物权法》第六章1物业管理的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从一张房产证看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管理权专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限制客体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专有权权能主导性1
取得(丧失)专有权时即取得(丧失)了共有权和成员权;2
有权的大小,决定业主共有部分份额和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共有权内容客体使用、收益、物权请求权共有部分共有权《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