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本保密合同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订立: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在本合同内,甲方或乙方可单独称为“合同方”,或共同称为“双方”
鉴于:一、甲方与乙方为达成_______________之目的,故意建立商业关系或就技术方面加以讨论,或就各自之营业事项与另一方加以协商合作,或双方为雇用关系
二、甲方与乙方以上之协商合作及讨论中,一方有可能向另一方披露、一方有可能从另一方得知本合同下列所定义之保密信息
有鉴于此,双方达成下列共识:一、保密信息1
本合同项下之保密信息应指,合同方在本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后,被提供、接受或获得的有关另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客户、供应商、关联公司之过去、现在、拟议的及将来之机构构造、行销计划、事业计划 、财务资料、商业方略及创新办法、顾客名单、商业需求、办法、原料来源、产品规格、制程、产品图样 、技术(涉及但不限于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码及算法)、产品价格及其它由另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客户、供应商、关联公司全部的,与其营业或经营有关之信息、资料或专门技术知识、或基于合理判断应被视为保密的任何其它信息(下列简称“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可为书面之形式,或是附于任何有形之物体上(涉及但不限于软硬件、初稿、图画、曲线图、图表、电子表格、磁盘片、录音带、原型、样本、信函、笔记、备忘录或是报告),或是经由口头披露之任何之信息、资料或专门技术
除非于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之规定,合同方对于下列之信息不负保密义务:1)为公众所知悉,或经另一方授权披露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合同方由第三人处正当获得之信息,而第三人对此等信息之披露并未违反其应恪守的保密义务或其它之法律义务
3) 应法院或政府之正当规定而披露之保密信息
但合同方应于披露前告知另一方并极力确保被披露之信息仅限于法院或政府规定披露之必要范畴内
合同方与另一方之间已有的或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