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开发运用工作意见 为了加紧村集体留用地的开发运用,促使其更加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进一步做好村级征地返还地开发运用工作的告知》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合用范畴 经济开发区范畴内,由政府在统一征地时,按征地总量 10%比例留给被征用行政村集体的工业用地。 二、实施原则 在符合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遵照“集体开发、集体经营、集体分派”的原则,加紧留用地的开发运用。 三、开发方式 留用地的开发运用方案,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由村级议事机构依法讨论决定。 留用地开发方式分工业原则厂房和商住两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行政村因地制宜选择拟定。开发项目应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管理。 四、支持激励政策 按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后开发建设原则厂房等工业性项目的: 1、激励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提高土地出让金的缴交原则不变。 2、项目报批有关税费实施优惠。先按规定予以收缴,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上缴部分外,其它市本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自开发项目投入使用起,五年内因物业出租产生的有关税收实施先预征收,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集体经济组织。 4、开发建设的原则厂房达 4 层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参考《有关激励公司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实施意见》奖励原则,由市财政按照建筑面积第 4层 100 元/㎡、第 5 层及以上 200 元/㎡予以奖励。 转商住后开发建设的: 1、符合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已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可参考文献精神,申请转商住用地开发运用。 未办理工业用地供地的,在补缴 204元/㎡的工业用地出让金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商住用地出让手续。 2、开发项目容积率不高于的,按照市第 5 号公示基准地价的原则缴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高于的,须以 5 号公示基准地价为基础,对容积率修正后按原则缴交。 3、按规划开发建设的,由市财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65%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及按政策规定许可开支的科目。 五、其它事项 开发区各办局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加强服务和管理,切实把留用地开发好、运用好。同时,对留用地转商住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各行政村对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