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人(下列称甲方): 抵押权人(下列称乙方): 借款人: 为实现 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商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请求,乐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合同: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 与 订立的借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借款合同。 号《委托担保合同》系借款人 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乙方达成的合同。 号《确保合同》是乙方与 订立的乙方为借款人 借款作确保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 甲方用作反担保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作价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四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以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临时保管保险赔偿款至借款合同商定的借款还清为止,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解决方式,甲、乙商定以下: 。 第七条 在本合同使用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承当。 第九条 在本合同使用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机构承当或分别承当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1、借款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