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事务所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本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心,特制订下列责任赔偿制度,全所员工必须严格恪守: 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承当赔偿责任,并向该执业律师进行追偿
1.对所承接的案件不负责任,不做必要的调查理解,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含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超出诉讼时效和法定时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使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索赔权利,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认真研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有错误,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泄露当事人商业及其它重要机密,与别人恶意串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 8.其它状况
二、投诉及赔偿程序 本所执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能够按照下列程序投诉,并获得赔偿: 1.当事人能够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
2.本所设专人负责统计当事人投诉状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主任报告投诉状况
3.本所设立赔偿委员会,由所主任任赔偿委员会主席
委员有七名,由各业务部负责人构成
4.赔偿委员会遇有投诉则择日举办专门会议,讨论投诉状况
遇有紧急状况也可由所主任决定举办临时会议
5.对每项投诉,赔偿委员会都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