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费垫付合同书甲方(申请垫付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垫付人):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和谐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垫付机动车保险费( 下 列 称 “ 垫 付 款 ” ) 事 宜 , 达 成 下 列 合 同 , 以 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垫付款金额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机动车保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
第二条 垫付款项目乙方为甲方垫付款项目以下: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3、车辆损失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4、车上人员责任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5、全车盗抢险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等
【具体项目以甲方与 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为准】
第三条 垫付款用途该垫付款项仅限于用作甲方向 保险公司购置 机动车保险费
第四条 垫付款期限垫 付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第五条 垫付款支付方式本合同书订立生效后甲方与 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之日,乙方将垫付款资金按甲方规定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 垫付款资金的偿还1、甲方在本合同书订立之日,需在乙方指定的 银行以甲方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由甲方存入该银行账户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
0 0 元)
2、乙方垫付款总金额人民币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