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内容法定时间资格预审文献的出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合理拟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申请文献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献停止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献截止时间最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部获得资格预审文献潜在投标人;局限性 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献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招标活动招标文献的出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应当拟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献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天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献的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最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部获得招标文献的潜在投标人;局限性 15 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献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回复;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到投标确保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告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回复,并制作统计公示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受到异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