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事实与理由:3 月 18 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下列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下列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公布招标公示,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献》。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正当律规定之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65 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少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从招标公示和《资格预审文献》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含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16 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含有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54 条第 1 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献》备案单位不正当。1、法律规定(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第 15 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规定,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在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 500 万下列 50 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 号)第 6 条“招标人含有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投诉人意见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本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献》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献》备案单位不正当,依法应予改正。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献》“资格预审评分原则”中含有不正当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1、法律规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