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一、处方的形式1.本院处方有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两种形式。2.电子处方用于开具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需在开具电子处方的同时另外开具纸质处方。 二、处方的内容1.前记: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纪、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疗、开具日期、住址、电话等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涉及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方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三、纸质处方的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或“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四、纸质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须用用篮、黑钢笔或圆珠笔或水笔书写,笔迹要清晰,不得涂改。2.药品及制剂名称用中文书写,并采用药品通用名 3.药品剂量、数量用公制和阿拉伯数码书写。药品适应症、使用方法用量、以药品阐明书为根据。若因治疗需超量使用时,要在用量处签名以示负责。4.用量表达单位:固体或半固体以克(g)为单位; 液体药品以毫升(ml)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应注明含量,以片、丸、粒为单位;冲剂以最小剂量袋为单位;口服液、眼药、注射剂等以支或瓶为单位,并要注明含量。 五.处方的保管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保存 2 年;普通处方保存 1 年备查。2.超出保管期限的纸质处方由药剂科提出申请,医院主管院长审核订立,专车运输至造纸厂监督销毁。3.电子处方保存 5 年以上,删除或销毁前由信息科与药学科共同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签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