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同意离婚,且对于财产分割、儿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探视方式能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离婚合同书携带离婚合同书、身份证、户口本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儿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探视方式有争议
起草民事起诉状并附有关证据
携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一式两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备案庭备案
备案法官审查备案材料不合格原告预交诉讼费承方法官告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判决判决民政局审核材料发给离婚证民事起诉状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5 年 3 月 25 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 109 号,北京市某中学教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 年 4 月 1 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 109 号,北京市某某单位职工
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当;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 15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上六个月经人介绍相识,3 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 10 月 21 日生育一子李小某
由于婚前双方缺少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妻子当作个人财产
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窗、同事或学生家长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
平时,原、被告之间极少谈心,原告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
暑假,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及缓和夫妻矛盾,向被告提出外出做家教,遭到被告的反对,并经原告母亲出面制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外出家教,必须先办离婚手续”等等
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停恶化,双方曾于 5 月合同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
7 月,被告为在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骗取原告将()第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