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代持合同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二方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和谐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置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 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合同以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甲方故意向乙方购置其持有的 公司(下列简称“公司”) 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似交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获得该笔出资的全部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乐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有关股东权利。第二条 支付转让款甲方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第三条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涉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加对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含有时,将有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文献,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当赔偿或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酬劳。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合同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批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订的第三人时终止。第八条 保密合同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推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都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对应损失。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推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和谐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它事项(下列无正文,为订立页)(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及代持合同》的订立页)甲方: 乙方: 订立日期: 订立日期: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