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2ndgrade”(二级品),我方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
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1stgrade”(一级品)是否可以顺利结汇
•难以顺利结汇
因为信用证业务办理中,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单据,在单据上的记载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时,银行的考虑时:“拒付”
考虑到本案中出口商已经事先与进口商联系,得到进口商的接受,则可以请出口地银行联系开证行,征询进口商意见
若能得到进口商向开证行明确表态:接受单据,则开证行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应提请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做法,只能认为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安排,而不宜经常采用
毕竟将一等品当二等品出卖,是出口商的损失
•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
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
”可见,保兑行是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
鉴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about15thMay,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