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债权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下列简称甲方): 质权人(下列简称乙方): 因 (下列简称“债务人”)与 (下列简称“债权人”)订立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下列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确保担保并与债权人订立了编号为 的《确保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推行,甲方自愿以在 xx 公司 、 xx 公司 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以下商定:第一条 主合同金额和期限为: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授信/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利率为年 %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xx 公司、 xx 公司 享有的债权
(2)质押债权金额均为 万元整,累计 万元整
第四条 质押所担保的范畴涉及:(1)乙方承当确保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2)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10 日内就质押事宜书面告知 xx 公司、 xx 公司
第七条 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 、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去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 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