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李以绣承租人(乙方):陈贵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下列合同,并承诺共同恪守。一、租赁房屋 1.甲方将位于_ 石阡县汤山镇佛顶山南路 93 号 门面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和用途1.租赁期限自 月 日至 月 日。2.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租赁期满后与否续租或解除租赁关系告知对方。3.该处房屋仅作正当经营使用,如果乙方要变化使用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三、租金、确保金费用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年租金人民币壹万贰元整(小写:¥1 元),按年支付,乙方在上次所缴租金期满前十五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2.合同订立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 元)作为租赁确保金,租赁期满时乙方如不再续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将该确保金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物业费、暖气费、水、电、垃圾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四、房屋安全管理1.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安全管理,因本身因素造成的盗窃、火灾等事故自行承当损失,如对甲方的房屋及设备造成损害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屋内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刻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不得变化房屋内部构造。 五、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2.合同终止后(含合同租赁期满或被解除等)五日内,乙方应将该房屋腾空并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别人腾空并收回该房屋,且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六、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私自终止合同,甲方收到的当期租金和确保金不予退还。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房屋部分和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合营合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且确保金和剩余租金不退。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有关费用,有关费用超出十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房屋及其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当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