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委托人:受托人:座落在 (证字第 号)以的名义登记产权,依法属于 共有财产。现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正当代理人,代理执行和解决下列事项:一、查询本人名下房地产登记状况;二、办理上述房屋的查册、调档、评定、测绘等手续;三、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使用;四、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就上述房屋的修缮、改建订立合同;五、与有关单位就上述房屋的征用拆迁订立赔偿、安置、弃产合同,领取弃产赔偿款;六、缴纳上述房屋有关的税款和支付一切必要的费用;七、订立租赁合约,收取租金,并出含有效的收据,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八、代为出售上述房屋并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手续,全权办理该房屋的递件、缴税、过户、领房产证等全部手续,代订立房屋买卖合十一、协助买方向有关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手续,订立有关的文献;十二、有权办理该房屋或车位的有关手续并有权办理上述房屋有关电话、煤气、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有关转名手续。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执行和解决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订立的有关文献,委托人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使用期自订立之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止。 委托人: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