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输合同甲方: (下列简称:甲方) 乙方: (下列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煤末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位于 1 、 68 煤矿 2 、察县新汶煤矿 3 、庆华煤矿 发往 国投伊犁能源 、 川宁生物 的煤炭运输任务。 二、煤末运输价格在合同期内为:1 、 35 元/吨 2 、 30 元/吨/ 3 、 30 元/吨 ,上述运费价格均为含税价,由乙方提供运输发票。 三、甲方凭乙方提供的车号或乙方承认的车辆方可发煤,否则,乙方不承当后果。运输量以电厂过磅单为准并与出矿量方数进行核对。 四、煤末数量(具体运输数量,按每月计划拟定)。五、每车正常损耗 500 公斤下列,超出 500 公斤由乙方负责承当。 六、乙方确保按计划完毕甲方供应客户单位的煤末运输任务,在运输过程中,如碰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地震、八级以上的大风、大雪、大雾、大雨或洪水等)使合同无法正常推行,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甲方不予追究。七、 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照实收计量为准,凭开具的过磅单,随到随结,不得迟延。 八、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交警罚款以及全部其它除合同内商定的费用以外的费用由乙方承当。九、乙方需对所承运的货品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抛洒。 十、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自主调配运输车辆,甲方不得私自调用。乙方车辆达成煤矿后,甲方必须确保及时装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十一、甲方安排乙方车辆去指定煤矿装卸煤末,如电厂发现装车煤末不达标,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当,与乙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使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在双方一致承认的状况下,甲方须在一种月内将乙方的合同履约剩余费用结算完毕。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 十四、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