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文书要点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酬劳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酬劳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拟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朴说,居间人就是作为增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得酬劳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助于增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酬劳,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酬劳为其营业。如果没有酬劳,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性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能够是免费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批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获得成果,委托人就应支付酬劳,因此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商定不明确,应遵照有关商业习惯及其它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体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批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含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