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总共六章,31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药品说明书(7条)第三章药品的标签(8条)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4条)第五章其他规定(3条)第六章附则(1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各项规定:(1)第三条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3)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4)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5)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6)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药品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及规定:(1)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
(2)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