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西通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律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公司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61 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24]1499 号)和《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4]58 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通洲集团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委托人力资源部二处对各煤矿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在各煤矿设立人事科,人力资源、保卫、财务、后勤等部门派人进驻各煤矿,实行联合办公,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对煤矿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保安、财务、后勤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保证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落实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设置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各级煤炭行业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必须统一使用《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系统》,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年检和台帐报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详细完整的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并使用《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由其承担劳动用工主体责任,矿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