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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荣、阮志民、周忠亮与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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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王清荣、阮志民、周忠亮与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荣,女,1954 年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志民,男,1954 年生,系王清荣之夫。 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亮,男,1961 年生。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丽,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师斌,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王清荣、阮志民、周忠亮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19 日作出(2024)川民初字第 00892 号民事判决,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4)周民终字第 1335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4)川民初字第 0005 号民事判决,王清荣、阮志民、周忠亮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志民及委托代理人周文海,上诉人周忠亮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被上诉人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丽、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审查明,2000 年 5 月,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委派周忠亮在周口市工农路 1 号创办0042 号双汇加盟专卖店。周忠亮邀请王清荣、阮志民夫妇投资加盟该店,夫妇二人同意后就向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汇去了 80000 元加盟费。该店创办初期,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委任周忠亮为经理,谷克红为店长,华银单为会计,出纳为阮志民。2001 年春,阮志民不再做该店的会计工作后,夫妻二人就没再参加管理。截至 2024 年 5 月,周忠亮向其支付了一些分红,却没让阮志民夫妇了解该店的具体帐务。2024 年 5 月,周忠亮离任,新任 42 号店的经理王美荣不承认阮志民夫妇的加盟商身份,停止向其分红。原告认为被告更换经理,不承认原告的投资身份,已属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30000 元,责令被告提交 2000 年-2024 年 5 月期间周口市 42 号双汇连锁店收支财务账及该店的盈亏状况,依法向原告分配利润。在审理过程中,王清荣以漯河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往周忠亮身上推卸责任为由,申请追加周忠亮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另查明,原告未提供其支付房租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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