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法律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法律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24〕19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进展方向、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讨论生学历学位
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讨论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讨论生培育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上海智优公司,从事居住证积分、子女升学、学历提升、就业推举、职称晋升、常住户口咨询、学历积分、职称积分、创业积分、社保积分办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讨论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讨论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 500 名高校获得硕士讨论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讨论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 HND 等形式)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 500 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 1 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育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