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确认房屋所有权应依据购房协议与是否登记等情节 李进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被告:程某。 两被告于 1998 年向上海青浦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系争房屋。2024 年 5 月 27 日,两被告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房地坐落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土地状况用途为住宅用地。两被告于 1980 年 11 月 2 日登记结婚,2001 年 8 月 6 日登记离婚。原告系被告刘某之妹夫。被告程某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01 年 7 月及 2024 年 7 月 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在韩国工作。 系争房屋自 2000 年 11 月至今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00 年 11 月,两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程某因出国需要资金)遂与原告协商,将坐落于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的一套商品门面房转让给原告。当时双方协商售价为人民币 6 万元。同月,原告将上述房款给付了两被告。出于双方是亲戚关系,所以房屋的买卖、房款的给付均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手续和凭证,但当时在协商该房屋买卖时,有局外人方某、吴某在场,可以证明协商的整个过程。2001 年 8 月,被告程某从国外打工回来就与被告刘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两被告又对双方共同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进行诉讼。被告程某以系争门面房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分割为由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再作分割。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已经出卖给原告,且双方对买卖无异议。故请求判令:一、确认坐落于青浦区某镇某路某号的房屋的买卖成立,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其确实于 2000 年将系争房屋卖给原告,但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协议。 被告程某辩称:房屋买卖没有协议,其也并不知晓房屋买卖的过程,对房屋买卖不予认可;假如是买卖,房价 6 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刘某卖给原告,但被告程某并不知情,其向张某支付了 6 万元的房款,后被告刘某归还了 2 万元,且从 2000 年 11 月至今一直由其使用系争房屋。为此,原告提供被告刘某与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由于家庭经济紧张,所以把某路 90 号商业用房卖给张某,价格 6 万元,于 2000 年 11 月卖给张某。附件:张某今后经济条件有能力的话,按市场价赎回。原告提供与案外人徐某、陶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