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18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4 年 9 月 24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劳动纪律;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