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及解除争议案例: 王女士于 2024 年 2 月入职某机械制造公司,2024 年该公司上市,王女士任董事会秘书,同年,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王女士在离职后不得在其 它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若违反约定的,则需要根据其年收入的3 倍赔偿公司损 失,王女士月工资标准为 3 万元,年平均 工资为 36万,双方并约定,王女士离职 后,每月 5 日来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王女士月工资标准的 50%。 2024 年 5 月王女士离职,随后去国外 休假,中间公司要求王女士前往公司领取 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王女士称其回国后再 处理,2024 年 10 月,王女士回国,并找到另一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制造公司从事机械销售工作。2024 年11 月王女士 前往公司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非但不同意给予,还要求王女士赔偿违约 金 108 万元,并根据公司的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王女士认为公司一直未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可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 2024 年 5 月份至 2024 年 9 月份期间的经济补偿。2024 年 2 月,王女士就此争议诉至仲裁。问题: 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2、王女士是否能够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3、假如认定王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4、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面?1、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推断此案中王女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义务人,需要看王女士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 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王女士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也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假如劳动者是不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这种竞业限制协议 是无效的。也有不少公司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