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章 国际技术转让法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一、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一)技术技术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的 Techno 与 Logy 两个词,前者的原意是应用于工业的有用科学,后者的原意是系统的学问或理论。技术这个概念进展到现代,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7 年出版的《进展中国家许可证贸易指南》的解释,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不论这种知识是否体现为一项发明、外观设计、有用新型或者植物新品种,也不论是否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技巧之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一个工厂或管理一个工商企业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之中。该定义被认为是目前国际社会较为公认的关于“技术”概念的解释。在 WIPO 关于技术的定义中,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有三个特征:(1)该技术属于工业或商业生产经营领域,具有有用性,是技术思想或理论与具体的解决方案的统一;(2)这种技术必须是以某种形式存在的,如以书面形式存在或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但技术贸易过程中交易并非这些有体的产品或服务,而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技术或经营管理服务的技术本身。并且这些技术知识是已被揭示或能够被揭示的,是已被传播的或能够以某种形式由一个人传达给另一个人的。(3)这种技术必须是有系统的知识。所谓有系统的就是指这种知识是为了提供解决一个问题的系统方法。 不论技术在今日具有多么广的外延,从是否应给予法律保护的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公有技术与非公有技术。而能够在贸易活动中由一方有偿地转让给另一方的,仅仅是非公有技术。公有技术又是由 2 部分构成的:从来就属于公有的,象数学运算法就是如此;曾经属于专有,而后变为公有的,象过了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就是如此。凡是原来公有的、或已经变为公有的技术,就成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得和应用的对象。它们的应用成果可能仍旧会很有经济价值、可以投放市场的,但它们本身则不能再成为技术商品。在一般情况下,公有的技术不可能倒转回去变为专有的。非公有技术在今日至少是由 3 部分构成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利技术; 秘密技术;介于二者之间的计算机软件。根据 2001 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第 2 条规定,技术进出口转让的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诀窍。(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