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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3)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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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考点五】融资租赁合同(★★)(P362)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根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解释】第 2、3 条规定并不违反合同相对性,相反,正是因为合同相对性,因此不论是第 2 条还是第 3 条涉及到的情形均需要“依约定”进行。4.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5.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8.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9.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经营)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目的占有、使用租赁物融资标的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租赁期满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可以约定归承租人所有【考点六】承揽合同(★★)(P363)1.交由第三人完成(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考点七】建设工程合同(★★★)(P364)1.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1)情形---------------------------------------------------------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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