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订新协议要求享受原协议赠费法院驳回案件启示:2013 年 6 月 28 日,邓某参加怀集电信公司推出的购手机送等额话费活动,并自主选择购买价值 1290 元的酷派5930 手机一台,获赠送话费 1290 元。补充条款:用户在未履行完协议前要求解除协议、拆机或过户,未消费完的赠款失效,不可提现或兑换其他有价服务。邓某与怀集电信公司签订的套餐合同生效后,邓某使用的资费套餐每月月租为 159 元,其办理业务时预存的 20O 元话费在办理业务的当月一次性返还,并作相应抵扣。根据邓某每月话费的使用状况,怀集电信公司每月返还邓某话费基本上为 32 元,至 2024 年 7 月份,邓某所办理的优惠套餐赠金资费余额508.61 元。2024 年期间,怀集电信公司推出多项优惠活动,邓某选择了其中的全家通信大礼包。同年 8 月,邓某因怀集电信公司在 7 月份的话费中未扣减之前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购手机送话费活动中获赠的话费余额发生纠纷,邓某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书面对怀集县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申诉。怀集电信公司于同年 9 月 10 日向怀集县工商局作出《关于客户邓某的投诉处理回复》,当日,由于怀集电信公司与邓某未能就投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怀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怀城工商所终止调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15 年 9 月 28 日,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怀集电信公司退回购机款 1290 元、预交话费 200 元、赔偿款 3870 元,合计 536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怀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因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24)肇怀法民三初字第 287 号民事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12 民终 426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理分析:1、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业务受理单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怀集电信公司与邓某于 2013 年 6 月 28日签订的业务受理单就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服务范围、赠款有效期、赠款的抵扣方式和电话号码进行了明确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