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简析货代行使货物留置权问题一、案情回放2024 年 10 月和 11 月,国内卖家 A 公司先后向瑞典买方 C 公司发运了两批 LED 灯泡
2024 年 2 月 27 日,C 公司托运一批 LED 灯泡进口到上海,收货人为 A 公司,货物价值为26,114
A 公司委托 B 货代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涉案货物于 4 月 8 日进口,5 月 2 日进行了进口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货物价值为 26,114
94 美元,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征免事项记载为保证金
5 月 16 日,上海海关就涉案货物向 A 公司收取了保证金人民币 49,780
6 月 19 日,B 公司发律师函要求 A 公司支付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人民币 18,399
6 月 25 日,A 公司发律师函给 B 公司称,涉案货物系从瑞典退回的返修货物,A 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并持有正本提单;B 公司擅自提高代理费用并扣押货物,不予接受,同意按约定的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 9,428
70 元予以支付,并要求 B 公司尽快放货
2024 年 3 月 8 日,A 公司发索赔函给 B 公司称,涉案货物被 B 公司扣押,造成 A 公司货款损失 26,114
94 美元及海关保证金损失人民币 49,780
5 月 22 日,上海海关以涉案货物涉嫌违法为由向 A 公司收取保证金人民币 80,000 元
7 月 8 日,上海海关依法认定涉案货物未于 2024 年 5 月 2 日前复运出境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 21,000 元,并责令 A 公司补办货物进口手续
7 月 9 日,A 公司缴纳了涉案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人民币共计人民币 49,780
A 公司遂起诉 B 公司索赔货款损失 26114
94 美元;保证金损失 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