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苹果公司、英国 IP 公司诉唯冠 IPAD 商标权属案代理词 美国苹果公司、英国 IP 公司诉唯冠 IPAD 商标权属案 代理词被告代理人 肖 才 元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苹果公司(Apple Inc
)、IP 申请进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深圳唯冠”)商标权属纠纷二案(208 号、233 号)今日开庭审理,受被告方的委托,并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部分 对原告证据质证一、原告的“核心”证据《授权书》、《协议》、35000 英镑之银行汇票及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在原告二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下亦称“台湾唯冠”),与我方即本案被告无关
这些材料恰恰是原告方荒唐错误的记载
1、《授权书》记载的授权人,明确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也是该公司的印鉴
2、《协议》即 IPAD 商标转让协议(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转让双方主体的记载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台北县 6/F,No
1,Pau-Sheng Pau-Sheng Road,Yung Ho City (“唯冠”);和 IP 申请进展有限公司
而该转让协议将非缔约方---归我方所有的两 IPAD 中国注册商标(1590557 号、1682310 号)进行转让,显然是无权处置,不产生效力的
3、巴克莱银行汇票,原告提供汇票的收款人为“Proview Electronics Co
,Ltd”(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无关
4、所谓的电子邮件发生于原告与台湾唯冠联系人之间,我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并且,根据原告二与台湾唯冠之间的协议,以及台湾唯冠联系人邮件中的特别提示,电子邮件均不作为依据
(1)该邮件尽管由一家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我方仍明确地指出:不合法、不真实
9542ac8a-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