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詹建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352104197908215015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柴林东区 76 栋 401 室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术管理人员,甲方为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
1.虚拟股(干股):指甲方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加甲方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术管理人员,受聘于甲方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和公司管理工作
分配方式:2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按月(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五前后)向乙方支付工资贰万圆人民币,每年分配给乙方 15%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 15%(前期按月支付的工资从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若当年乙方按15%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贰拾肆万圆的,则甲方前期按月向乙支付的工资(合计:贰拾肆万圆人民币)为当年最后分配结果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假如当年没有可分配利润甚至亏损则没有分红,乙方仅获得工资收入
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 15%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