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节能服务合同》参考文本XX 有限责任公司与 XX 能源管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甲方:XX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XX 能源管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 职务: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1、总则X 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X X 能源管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 项目名称,本示范文本以燃油隧道窑实施改造工程为例 )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2.1 项目名称:XX 有限责任公司燃油隧道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2 项目内容:新安装一台先进的氮气保护电阻炉,对甲方原有的燃油隧道窑进行系统改造。2.3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1 个 月。3.2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27 个 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3.3 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72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4.1 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六百元(小写: 15.76 万元)(详见附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B)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100%的节能效益,即每三个月分享节能效益人民币三万九百四十元(小写:3.94 万元),共计分享节能效益人民币(三十五万四千六百元(小写:3 5.46 万元)。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估计节能量的 5%时(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年节能效益仍按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六百元(15.76 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估计节能效果的 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和调整一次。4.3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三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 4.2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假如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