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对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资产评估中有时会碰到
但在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论著中,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讨论的并不多,即使有的论著述及了融资租赁资产,也不够系统深化
笔者在工作中涉及过融资租赁资产的评估,下面谈谈笔者对融资租赁资产评估的思考
一、融资租赁资产的性质 融资租赁按承租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租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
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
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
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
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
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
这些已付的租赁费在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但 387 未付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
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但并不是固定资产
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
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
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
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为收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