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就相关责任保险进行投保,从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来看,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因此,一旦重大事故引发巨额索赔,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亦将构成严重的财政压力
而建立煤矿企业强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则会相应解决很多问题2006年我国安全生产虽然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等深层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我国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所以从相对指标来说,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依然是比较落后的
众所周知,煤矿生产属于高危、高风险行业
我国作为产煤大国,采煤业技术装备落后,缺少技术改造资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目前,导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有超能力开采和超负荷运输、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程度较差等
虽然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及提高安全监督力度等措施,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煤矿企业控制风险的行政与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是提取风险抵押金;三是实施商业保险
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补偿的角度不同,用民法的表述来说,为互为“填补”的关系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
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
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