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龙城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委托人许雪贞给付居间服务费,许雪贞以未订立买卖合同且房地产定购协议约定的房产本身不存在为由拒绝给付案 【要点提示】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并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费,尽管《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与房产实际面积不符,且买方最后没有实际购房,只要买方不能证明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应当根据约定给付居间人服务费。买方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龙城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龙城公司)。 被告(上诉人)许雪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4 年 2 月 23 日,业主叶旗俊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的被告许雪贞(乙方)及作为中介方的原告龙城公司就甲方拥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 21 号 3 楼房产买卖签订一份《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 1 万元,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8500 元;交易税费及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在该协议书上并附有叶旗俊收到许雪贞购买上述房产定金 1 万元的收据。 2024 年 5 月 30 日,案外人刘允枝、邱伟杰等二人购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 21 号 3 楼房产,并办理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原告龙城公司诉称,在原告介绍下,原、被告及业主叶旗俊于 2024 年 2 月23 日签订一份《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中介费 8500 元由被告支付,因被告拒绝支付该中介费,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 8500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2月 23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被告许雪贞辩称,被告并未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信息与转让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也没有实际购买到该房产;原告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告无须支付中介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房屋业主签订的《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中介方,已促成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被告也依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被告应依照约定支付原告中介费。因被告未能如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