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基础贸易合同对信用证独立性的干预 摘要:信用证尽管被认为是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基础贸易合同的履行仍然对信用证产生重要的影响,基础合同的履行得当与否会直接干预信用证的正常履行
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商业利益关系决定了开证行能否正常对外付款
信用证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开立的承诺在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关系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
信用证这项贸易结算工具创立至今,极大地推动了贸易的进展,被视为是将金融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积极制造
信用证适用的统一惯例也为广阔贸易者、银行、航运者所接受,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法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的生命力,在于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基础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推断对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张于信用证开证行以获得相应的付款
可以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
但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否就已经真正进展到超脱基础贸易合同而成为与基础贸易合同毫无瓜葛的法律关系,从而与基础合同之间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的体系呢
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强大影响,从而极大地改变名义上的独立性
一、 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条款时的干预 信用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结算工具,是贸易双方就资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
根据一般贸易规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实行包括现金、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的方式
从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拉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减轻了因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副作用
买卖双方一旦同意采纳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工具,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