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 bai 第三条修改为:“平安生产工作 du 坚持安 zhi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 增强平安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平安生产水平,保证平安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责任,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责任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治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责任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平安生 产治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