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502【发布文号】 第 113 号【发布日期】 2000-11-22【生效日期】 2000-11-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00 年 11 月 22 日,省长李春亭签发了第 113 号政府令,从即日起发布施行《XX 省水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实行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