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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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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1 范围 针对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有关待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2 原则 2.1 公司按照国家、省、当地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必要时为员工办理商业团体意外保险。 2.2 商业团体意外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由公司支配。 2.3 工伤保险和商业团体意外保险有关待遇不重复享受。3部门职责 3.1 行政部人力资源科(下称人力资源科)负责公司员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以及工伤医疗费的结算报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 安全环保科参与组织工伤发生后的救治工作,负责提供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资料,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3.3 事故责任部门和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工伤员工救治工作。 3.4 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建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医疗管理档案,对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职工的治疗方案、病情发展、治疗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4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按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执行。5 工伤员工待遇 5.1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2 员工就医时,公司将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协议工伤医疗机构,要求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治疗。工伤员工额外要求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5.3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所在部门从公司财计部预借垫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5.4 工伤员工出院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治疗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工伤员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5 员工因公外地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可在当地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救治。认定为工伤后仍在外地就诊且病情稳定的,应及时转到本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6 工伤员工在工伤认定前垫付(含公司和个人)的医疗费,于工伤认定后由人力资源科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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