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横琴 XX 县区监管办法[5 篇材料] 【法规分类号】 307101199766【标题】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颁布日期】 1997
01【实施日期】 1997
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5号 【题注】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