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XX 省、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监督办、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 号)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节余可以结转使用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
当年有节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四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当本着申请自愿、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以县为总体编限单位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单独编限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东北、XX 省重点国有林区编限单位,由所在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编限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门规定
第五条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