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企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适用范围: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责任人:品保部、销售部。 1、定义: 1.1 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1.2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1.3 药品群体不良反应。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1.4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4.1 导致死亡; 1.4.2 危及生命; 1.4.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1.4.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1.4.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1.4.6 导致其它重要医疗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1.5 药品重点监测。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而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1.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的机构及职责: 2.1 机构: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办公室,由品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 人员 2.2.1 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该专职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2.2 本机构的其他人员由品保部、销售部及生产部的相关人员组成,销售部负责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品保部及生产部相关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2.3 职责: 2.3.1 按规定时限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2 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保存不良反应监测档案; 2.3.3 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并应当形成详细记录; 2.3.4 按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2.3.5 按要求开展重点监测; 2.3.6 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3、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3.1 新药监测期内(注册批准日起五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