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 1,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规范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3书》,并在申请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