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XX(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在本规则中,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第1页共9页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董事会准备召开股东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第1页共8页10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