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XX(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三条在本规则中,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第五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第1页共9页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九条董事会准备召开股东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第十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第1页共8页10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5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10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5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10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2页共9页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第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第2页共8页(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第十六条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一)公司董事会;(二)公司监事会;(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3页共9页(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