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党组织决策的思考最近到企业调研,发现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党组织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都或轻或重地存在“个人行为”替代“组织行为”的现象,他们往往以减少程序为借口,习惯于通过“一揽子会”进行决策
一些党组织书记或其他党组织领导成员参加了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就理解为党组织进行了参与,而有的党组织领导成员,也乐此不疲,认为只要实现了自身参与的价值就心满意足,至于个人意见的正确与否、份量轻重和能否被采纳以及采纳多少,则很少考虑;有的企业党组织则过分依赖甚至完全依赖已进入决策层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试图通过这些党员来反映党组织的意图,使决策层执行党组织的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异化成了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少数领导成员的“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代替“组织行为”的危害显而易见
一是弱化了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权,削弱了党组织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出现了“活动难开展、作用难发挥、党员难发展”等现象
二是影响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由于“个人行为”的份量有限,常常不能被决策机构采纳或很少采纳,导致企业在执行方针政策时走样、变调,甚至背离大政方针
三是破坏了党内正常的民主监督制度,给少数人结党营私以可乘之机
我们知道,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功能
它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既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经济形态的特点,又不是二者简单的总和,它是集体经济组织和职工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
正是由于这些特性,决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变,决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党组织以“组织行为”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性
那么如何有效防止“个人行为”代替“组织行为”,确保第1页共